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解决清洁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和监督所属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清洁生产相关职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