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重点项目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科学技术、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渔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有关扶持项目时,应当对清洁生产重点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清洁生产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