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人员;(三)具备为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咨询服务机构联合向社会公告,并加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