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政府采购清单中有国家节能标志和环境保护标志的产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