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对清洁生产进行专题分析;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不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