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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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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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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