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