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