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