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