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九条已废止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