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者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