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已废止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