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对拒绝、阻碍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