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对违反国家和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越权制定、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