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示或者明码标价;实行公平、公正交易和诚实信用的服务,禁止价格欺诈;不得操纵、哄抬市场价格、巧立名目变相提高价格或者加收费用;不得从事无服务事实的收费和强行服务收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