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隐瞒审计中查出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