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机关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