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被审计单位(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或者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