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内部审计机构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提交后续审计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