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生产经营资料、财务收支计划、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召开的有关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以及财务会计活动资料、文件、计算机财务会计系统及电子数据,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进行现场清查;

(四)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对正在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报告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予以制止;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生产经营的资料,经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

(七)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财政、财务收支法规的行为,经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责令改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八)对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有突出贡献的,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