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

(二)审计对外投资;

(三)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审签基本建设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算等事项;

(四)审计经济效益;

(五)审计经济合同;

(六)评价内部控制制度;

(七)评价经营风险;

(八)审计所属单位有关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九)审计、审计调查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