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
(二)未公示有关科技成果基本情况、拟交易信息或者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的;
(三)未将科技人员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等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相应事项同等对待的;
(四)未公示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
(五)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