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科学技术、财政、税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立项、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
(二)未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
(三)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未与项目承担者就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约定实施转化期限的;
(四)未依法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