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开发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部门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