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和财政行政部门应当改革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科研经费的监督协同机制。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