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和财政行政部门应当改革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科研经费的监督协同机制。

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