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法律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服务功能完善、孵化效率高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给予奖励或者补贴等支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