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立项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者就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约定实施转化期限。项目承担者逾期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立项部门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转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