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已修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处置前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处置后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有关科技成果的基本情况和拟交易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