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应当对集体合同的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实施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纳入劳动执法年审的内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