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八条有效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续签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