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三至八倍的罚款。国家设立海关的口岸由海关执行处罚,没有设立海关的口岸和过境通道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处罚。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