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无证销售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三至八倍的罚款。集贸市场以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处罚,集贸市场以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处罚。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