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二)不按规定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的;(三)未参加定期检审从事作业的;(四)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农业机械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