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的;

(三)未参加定期检审从事作业的;

(四)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农业机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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