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质量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农村专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条件,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定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定的维修等级和修理范围从事维修,并对维修质量负责。因维修质量造成损失的,应当返修并赔偿经济损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