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多形式投资发展农业机械事业,购置农业机械,兴办服务实体,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