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农业机械牌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发牌证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变更、改装、封存、报废的,其所有者必须到原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不得转让和继续使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