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一)至(四)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