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国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