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惠侨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开发区内的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招用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归侨、侨眷及其子女。归侨、侨眷及其子女自费出国留学后回开发区就业的,参照同类同等学历的公派留学人员确定其待遇。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