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与优惠政策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科技园、行业园、创业园、创业中心等形式的创业服务机构,开发区对其建设和经营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