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加强与东盟各国经济交流、合作,发挥东盟各国侨力资源优势,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