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生物资源的再生能力,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