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