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宾馆、酒店等单位,对于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