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以及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