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以外的烟花爆竹产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