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章 项目设置和标准制定第六条已废止行政性收费项目的设置,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特定管理行为的需要,从严控制。行政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属于管理性收费的,必须依据特定管理行为的合理支出制定;属于证照收费的,必须依据制发证照的工本费用制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资源性收费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