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收费行为有权向收费管理监督部门进行举报、控告。收费管理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行为的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