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土地整治名义擅自调整土地权属,侵犯农民合法权益。土地整治过程中确需调整土地权属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