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